案件适用海口DNA鉴定之疑义依本条例之规定,得强制进行DNA采样、分析并建文件之对象,限于性犯罪与重大暴力犯罪者,因此,其他非属此类犯罪者,而在实际侦办刑案上如有需要进行DNA鉴定时,得否适用本法为DNA强制采样、建档?例如,在一般海口DNA鉴定窃盗案件中,现场留有歹徒之血斑或抽过之烟蒂,此时海口DNA鉴定如有嫌犯某甲出现,可否为DNA采样?有无本法之适用?按本条例之规定,法院或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进行DNA比对时,应以海口DNA鉴定传票通知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(本条例第6彖)A 且只有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才有义务接受DNA 强制采样(第5条),因此,依本条例DNA采样之适用案件并未包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以外之犯罪型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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